這聽起來是一個相當嚴重的法律和經濟問題。涉及500萬元的賠償金,并且牽涉到兩個知名品牌,可能意味著以下幾點:
1. "重大的法律責任:" 涉及金額巨大,很可能是一起訴訟或仲裁案件的結果。肇事方(可能是個人、公司或組織)需要承擔重大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2. "嚴重的侵權行為:" 賠償通常源于嚴重的侵權行為,例如:
"產品責任:" 如果是產品缺陷導致損害,兩個品牌可能都負有責任(例如,產品由兩個品牌共同生產、銷售或存在連鎖責任)。
"合同違約:" 可能涉及違反與這兩個品牌相關的重大合同。
"商業(yè)詆毀/不正當競爭:" 如果一個品牌的行為損害了另一個知名品牌的聲譽或商業(yè)利益。
"知識產權侵權:" 可能涉及商標、專利、版權等侵犯。
"人身傷害/財產損失:" 因某個事件(可能由這兩個品牌中的某一方或雙方相關聯)直接導致了他人的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
3. "重大的經濟損失:" 對于任何一個涉及的品牌來說,500萬元的賠償都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能對其財務狀況、市場聲譽產生顯著影響。
4. "高度的關注度:" 由于涉及知名品牌,此事件很可能會引起公眾、媒體和監(jiān)管機構的廣泛關注。案件的細節(jié)、原因、責任劃分以及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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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愛濟南新聞客戶端】
近日,國內乳業(yè)兩大龍頭企業(yè)伊利與蒙牛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塵埃落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判令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包裝“撞臉”觸發(fā)行業(yè)巨頭紛爭
伊利公司“金典”純牛奶產品始于2006年,已形成市場知名品牌。2020年8月,伊利推出由專業(yè)設計公司打造的新款“金典”牛奶包裝,通過精心設計的元素組合與色彩搭配,形成了兼具裝飾性與識別性的視覺風格。截至2023年12月,該款產品累計銷售額達數百億元,占據全國液態(tài)奶市場約10%的份額,廣告投入達數十億元,該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2023年底,蒙牛公司推出的“精選牧場”牛奶引發(fā)伊利公司關注。兩款產品均采用“乳白色底色+墨綠色元素”配色,正面左上方同為墨綠色底框配白色字體,“純牛奶”字樣及凈含量標注的字體、顏色與位置一致,右側插畫均以綠漸變草原為底,搭配奶牛、牧場等元素且風格相近。更值得注意的是,蒙牛公司未在包裝正面突出“蒙牛”主商標,僅在側面小字標注,而“精選牧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不具備來源識別功能。

在協商無果后,伊利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合計2000萬元,并在媒體登報聲明、消除影響。
庭審聚焦近似與混淆可能性
庭審中,雙方圍繞包裝裝潢的顯著性、近似性及混淆可能性展開激烈辯論。
伊利公司提交的全國20個地區(qū)的公證取證材料顯示,兩款產品常被商超并排堆放,且“精選牧場”牛奶售價低于“金典”牛奶,加劇混淆風險。第三方調查數據顯示,82.6%的受訪者認為兩款包裝“相似”,67.8%和74.7%的受訪者分別將相似原因歸結為“整體視覺效果”和“顏色搭配”,83.9%的受訪者認為兩者存在關聯關系。電商平臺截圖亦顯示,有消費者將“精選牧場”誤認為“金典”,部分代理商需特別標注“不是金典”。
蒙牛公司則提出三重抗辯理由。一是綠色、矩形包裝、奶牛牧場圖案等均為乳制品行業(yè)通用設計元素,“精選牧場”品牌自2014年起即開始運營,包裝設計屬于自有風格延續(xù);二是兩款包裝存在明顯差異,“精選牧場”頂部有指南針地圖元素,插畫采用素描風格與綠色奶牛形象,右上角有“中國國家地理”的商標,下面有中國國家地理的官方推薦牧場字樣,而“金典”包裝則有葉子頂飾、水彩風格插畫及“3.6g優(yōu)質乳蛋白”標注,背部設計更是完全不同;三是奶牛、草地、房子、白云等要素符合一般公眾對牧場的認知,且構圖風格、形象塑造較為寫實,不具有顯著的獨創(chuàng)性。蒙牛公司同時主張,“精選牧場”子品牌已形成穩(wěn)定市場認知,即便包裝存在相似之處,也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伊利公司的“金典”牛奶包裝裝潢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法院指出,商品包裝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等,具有裝飾性和識別性。“金典”牛奶包裝通過墨綠色底框及白色字體商標、精心渲染的插畫(綠葉、奶牛、草原等元素搭配)、協調的色彩體系(乳白色底色+墨綠色細節(jié))形成,無證據顯示此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包裝裝潢設計,具有一定的裝飾性與識別性,且具備一定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關于侵權認定,法院指出,“精選牧場”牛奶與“金典”牛奶包裝在墨綠色底框及白色字體標識、“純牛奶”等標注樣式、插畫主題與色調、側面墨綠色底色等要素上較為接近,整體視覺效果趨同。兩款商品均為常溫箱裝牛奶,通常一起堆放銷售,蒙牛公司未在“精選牧場”牛奶顯著位置使用“蒙牛”注冊商標,弱化了品牌區(qū)分功能,結合“金典”牛奶的市場知名度及實際發(fā)生的消費者誤認情況,足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南京中院判決蒙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同時駁回伊利公司關于登報消除影響的訴求。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明確包裝的顯著性標準
江蘇高院在二審中,圍繞“金典”包裝裝潢的顯著性、被訴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一審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是否適當等焦點問題展開審查認定。
針對包裝顯著性爭議,江蘇高院認為,雖然奶牛、牧場、花草、綠色等為行業(yè)常見元素,但各元素的具體表達方式、排列布局及色彩搭配所形成不同的設計風格及效果,不能因“金典”包裝裝潢中含有常見的設計元素,即認為該包裝裝潢缺乏顯著性,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金典”包裝作為圖案、色彩與文字排列組合形成的整體,蒙牛公司將該商品包裝裝潢的各個組成部分進行拆分,分別評述通用性,并得出伊利公司主張的商品包裝裝潢缺乏顯著性的結論缺乏依據。
對于蒙牛公司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江蘇高院明確,商品包裝裝潢的比對應聚焦發(fā)揮識別作用的主要部分,而非立體六面全面比對,這與消費者選購時的視覺習慣一致。經比對,兩款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與設計風格較為近似,蒙牛主張的細節(jié)差異不足以消除混淆。
在判斷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時,江蘇高院強調,既要考慮客觀現實的混淆,也要考慮混淆的可能性。伊利提交的電商平臺用戶評論、第三方調查等證據,證實已發(fā)生實際誤認;蒙牛公司未突出其較高知名度“蒙?!钡纳虡?,此時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恰恰是商品的包裝裝潢,兩者的近似性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法院還駁回了蒙牛公司關于“包裝系在先設計延續(xù)”的抗辯,認定其圖案、排列布局及整體風格完全不同,不屬于對在先設計的延續(xù)。
關于消除影響的訴求,江蘇高院指出,該案作為涉及財產性糾紛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在無有效證據證明伊利公司商業(yè)信譽受損的情況下,一審判決未支持其要求蒙牛公司在媒體承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江蘇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伊利公司、蒙牛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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